*目次
(一)缺乏與社會對話的兩岸政策
◎周克槐(台灣青年智庫法律與政府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醫師)
(二)依法嚴辦馬英九、蘇起、江丙坤
◎黃帝穎(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律師)
(三)推薦閱讀:馬總統沒有清楚回答的問題
◎絲柏客(大學法律系教授)
(四)兩岸租稅修法 違憲
◎黃帝穎(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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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一)缺乏與社會對話的兩岸政策
◎周克槐(台灣青年智庫法律與政府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醫師)
首先,我們欣見台灣兩大政治勢力的領導人能夠就國民所共同關切的ECFA議題舉行公開辯論,也樂見兩位領導人在辯論中向人民清楚陳述的理念與數據。
為什麼 ECFA 議題在台灣引起如此大的爭論?首先,這是台灣與主要貿易夥伴間首個進入實質談判並公開給民眾知道的自由貿易協定。其次,更重要的是,此一協定是與中國方面簽署,而在台灣,由於百年的特殊歷史經驗,對於與中國之間的關係向來具有高度的敏感性。
由於過去痛苦的歷史教訓,任何與中國間的關係調整,在台灣都是極度敏感的議題,尤其,經歷五十年冷戰的隔閡,兩岸社會也各自發展出了極為不同的社會文化,也因而在重新開始接觸後,勢必有著更多的差異需要相互了解,更何況,對於台灣來說,相對於中國,台灣的經濟與社會發展程度較高,又歷經自日治時期的大正民主時期結束後對台灣左翼的壓抑,以及更恐怖的國民黨政府於國共內戰失敗渡台後基恐共心理而發動的白色恐怖與長時期戒嚴,台灣社會對於共產黨基本上有著高度的恐懼心理,尤其中國仍處於專制體制,在人權等問題上的進步有限,而中國經濟發展程度較低而時常有諸如含三聚氰胺的奶粉等黑心食品流入台灣,更讓台灣人民對於與中國有關的各種事物的品質有著高度的疑慮。
台灣人民基於歷史經驗以及對於中國輸入各種事物的品質有所疑慮,更因為兩岸的距離相近而彼此間規模大小懸殊而擴大。因此,固然對於中國的開放與促進交流是一個不算錯誤的政策方向,但在政策面的推動上,則考慮台灣人民的憂慮,考量台灣人民對於中國的機會與風險並存的高度意見分歧,各項開放政策實應要有循序漸進,甚至是寧可先在取得社會共識下小幅度開放,將來再依小幅度開放所獲取的經驗檢討是否進一步開放,以及若進一步開放時需要注意的各種政策細節問題,如此方能夠在不造成重大社會分裂的情況下漸進地調整台灣面對中國時的各種政策。而對於向來被認為相對較傾向兩岸統一的國民黨而言,更是必須在其執政時多所考量,才不會讓民眾的疑慮與對國民黨統一傾向的傳統認知結合而更加地擴大
社會的分歧不安,而阻礙了兩岸關係和緩的政策方向。
然而,我們兩年來看到的是,馬政府在推動各項兩岸開放政策時,往往沒有經過上述的深思熟慮,甚至在許多利益團體的遊說壓力下,時常提出開放幅度過大過快的政策,以至於人民對於其中國政策的走向疑慮日增,自然也就對於後來提出的 ECFA
協定有著更高度的疑慮。舉例而言,適度漸進地開放對於中國學歷的承認是符合世界的潮流的,但一來考慮中國因政治等各種因素,對於台生的錄取標準甚至教育訓練都有降低標準的跡象,二來考慮台灣本地大學已經過多而對於中國台生的就業競爭有所疑慮,合理的開放方式應該是先不溯既往,然後選擇錄取等標準較有品質保障的中國高校限額開放並要求做學歷認證甄試,經過一定時期的試驗與磨合,了解此一政策的各種利弊和問題所在後,才探討是否進一步開放部份溯及既往或者增加名額,而在陸生來台的部份,考量部份中國學生可能有相當的政治目的,也應該先限額並要求一定的學力檢測,之後再檢討開放後的經驗來決定是否以及如何擴大陸生來台,然而,我們看到的卻是,一方面在中國台生的壓力下,馬政府第一次
提出的中國學歷承認方案中就包括了溯及既往條款且對於限額與學歷認證甄試隻字未提,另方面在部份經營較困難的台灣大專院校的壓力下,對於陸生來台的政策也幾乎全無審核與管制的機制設計,最後整個政策因為明顯地缺乏把關機制而受到台灣人民與在野黨的全面杯葛。而在近來引發爭議的 ECFA
協定上,中國是台灣最大的貿易夥伴,與中國簽署貿易協定有其必要性,但此一政策提出時或許因為部份產業團體的急迫需求,並未能同時將各種損失的評估,於是在農產品等敏感項目上缺乏任何的深思熟慮,等到在野黨提出質疑後才開始就農產品議題重行討論與談判。馬政府在兩岸開放政策上受到各種利益團體的壓力而時常會出現一次性大規模開放且未考慮可能的國內產業與就業等影響,在在的傷害了台灣人民對於政府政策的信任感,也使得民眾對於任何新的兩岸開放政策都有了極深的疑慮,凡此種種冒進的開放政策都反而有害於兩岸和緩與促進交流。
因此,我們要呼籲馬政府,在各項兩岸開放政策上,一定要深思熟慮,寧可先採取幅度較小而較易取得社會共識的開放政策再循序漸進地調整,也不要經常性地因為利益團體的施壓而採取容易加深社會疑慮的一次性大規模開放的政策,畢竟,在台灣,任何與中國有關的政策都有著相當的敏感性,而任何隨意忽視這樣子的敏感性、甚至因為利益團體的壓力而無視此一敏感性的政府,最終都要面對民意的嚴苛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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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嚴辦馬英九、蘇起、江丙坤
◎黃帝穎(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律師)
「雙英辯」中,針對蔡英文主席質疑ECFA等兩岸政策的決策人士與中國利害關係密切,馬總統回應會「依法嚴辦」。所以,請監察院及法務部遵照馬總統指示,法辦馬英九、蘇起及江丙坤。
去年媒體報導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之子取得特許的中國國營事業代理權,而不論是否獨家、有無賺錢,皆已非道德上的「瓜田李下」,而是有違法問題(依公職人員迴避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五款「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規定,江董事長無法迴避其作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公職人員身分。又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範圍,包括二等親以內之親人,屬法定關係人,又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認定的利益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利益(同法第四條明文),而職務上處理台灣與中國事務,對於江家人可能產生的任何利害,確實能影響江丙坤的決策與政策執行,一旦私利取向大於公益取向(例如:中國
可能以龐大利潤給江丙坤之子來換取部分台灣國家利益),將使得台灣人民承擔不可回復的苦果,因此利益迴避法第七條才明文要求,「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但至今未見政府作出任何調查報告。
此外,兩岸決策的利益衝突迴避問題,尚包括曾參與決策的前國安會秘書長蘇起與總統馬英九,媒體報載蘇妻曾於中國賣書、胞弟於中國任教,馬總統之三姐於中國開設學校,此皆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規定之配偶及二等親之應迴避範圍,故在國民黨強勢推動承認中國學歷、中生來台法案的此時,監察院及法務部應遵照馬總統的指示「依法嚴辦」,法律既已明文,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且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故要求公職人員必須有利益迴避的規範,才能真正以人民福祉為優先。因此,唯有法辦馬英九、蘇起、江丙坤,之後兩岸要簽ECFA,也才可能讓人民產生信賴。
(作者為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律師)
本文刊載於自由時報20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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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薦閱讀:馬總統沒有清楚回答的問題
---看雙英ECFA辯論的幾點感想
◎絲柏客(大學法律系教授)
2010/04/25 20:43:31
看完雙英ECFA辯論,有幾點感想:
一、馬英九以總統之尊,講話有點輕佻,實在不夠莊重,做為執政的總統講話還是「ㄟ....」、「唉唷....」等,不太像總統,而是像是在表演,而不是做政策論述。而蔡英文看起來有點緊張和生氣,也不太像政治人物,倒像個教授。不過對照起來,蔡英文在經濟專業上看起來比馬總統強,就整體的治國策略和國家戰略思考較多,可以讓知識份子思考到較多的問題。
二、馬英九準備那麼多天,聽了兩個小時的辯論,對蔡英文提的那些問題,好像馬總統都沒有清楚的回答。這些問題如:
(一)簽ECFA關稅究竟有多少優惠關稅好處?是三千多億?一○四○億?還是五、六百億?馬政府好像有不少版本。
(二)在WTO架構上,簽了ECFA,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証十年內農產品可以不再開放?蔡英文說,中國和台灣都是世界貿易大國,在WTO下,全世界都在看,依WTO規則,十年內須開放九成的農產品,到底用什麼方法去擋?如果只是馬總統口頭要人民相信,那麼過去「不加稅」,「六三三」及「不做黨主席」的承諾,不都是承諾了而沒有做到?
(三)簽ECFA後,到底有多少人會失業?尤其是白領階級。這損失多大?用什麼方法來因應?尤其是因為開放而使台灣廠商更多人去大陸,因為零關稅而用低廉工資的產品傾銷台灣,而使台灣內部的廠商不支倒閉而導致的失業。馬總統只好像沒有什麼具體轉型政策,只是說,要用租稅和社會福利來補貼。然而在還沒有簽ECFA的這近兩年來,馬政府的租稅政策已經被公認圖利財團和有錢人,而且照顧弱勢的社會福利倒退。馬政府怎麼保証未來可以照顧到這些因ECFA而被犧牲的弱勢產業和族群?況在馬政府執政的近兩年,政府的負債多增加了八千多億,未來還有多少錢可以照顧到這些失業的人?一年95億真夠嗎?而且這些人真的一輩子只領救濟金在過活,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轉業?政府沒有其他配套措施?
(四)雙方既然認定迫切需要的投資保障協定和智慧財產權,不包含在ECFA的架構內。為什麼不在WTO架構上,與世界和中國如積木式的一項一項談,而必須簽一個在WTO法令架構上,十年內全面開放的經濟架構協議ECFA?在WTO架構下與世界和中國如積木式的一項一項談,這是蔡英文的對案,這點何以不可行,馬總統好像沒有清楚回答。
(五)簽ECFA,照蔡英文說,平均關稅只省1.95%,而不是馬總統所說的9%。這點馬總統好像沒有否認。這樣簽ECFA,是否急迫到必須在五、六月簽。尤其主帥下令五、六月簽,這是談判的大忌。等於我方只接受對方的施捨,這像談判嗎?
(六)如果要與中國簽了ECFA才送立法院,那麼如果簽了後,發生民意的反彈,是否會是美牛案的翻版?從健保費率調整、地制法、產創條例到個資法,馬政府的「昨非今日」政策急轉彎是常見的事,然而與中國簽了ECFA再來反悔,是否與美牛案一樣,是一個非常棘手問題?
三、整個談判,馬總統一直說,民進黨鎖國八年,他等不及。他必須國際化及開放。然而又提到民進黨執政八年期間開放了936項農產品,對中國的貿易出口由20幾%到超過40%。這似乎是很矛盾。對中國的貿易在八年期間增加了十多%,算是扁政府鎖國?如果這是扁政府鎖國,那麼蔣經國的「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不通郵、不通航、不通商」的「三不」政策,以及李登輝的「戒急用忍」、「兩國論」政策,又是個什麼國?那個時候的國民黨政務官,都是現在政務官,包含馬總統在內,當時都在那裏?當時為什麼不說話?罵扁政府鎖國,不是更在罵現在執政的自己,在當年更鎖國?
四、如果簽ECFA是與世界各國簽FTA,而且同時生效,這才是國際化,那麼急著與中國單獨簽ECFA,可以說是國際化?台灣真的只有透過中國才可以國際化,還是要由世界走向中國?
台灣已經加入WTO,與世界貿易聯結。而兩個小時的辯論,好像沒有聽清楚,急著簽ECFA可以達成台灣經濟發展結果的必然邏輯關係在哪裏?既然簽ECFA,產業有利、有弊,那麼急迫在五、六月必須簽ECFA,到底急在那裏,馬總統好像還說不清楚。
總統都說不清楚,其他馬政府團隊,哪說得清楚?這半年內,馬團隊舖天蓋地的宣傳ECFA,支持ECFA的人,有增加嗎?
詳見絲柏客網誌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397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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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兩岸租稅修法 違憲
黃帝穎(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律師)
立法院2010年4月23日議事日程第二十一案,即(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然此條文規定,係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或團體,在台灣取得之收入或所得,就其營業稅或所得稅的優惠辦法,由行政機關訂之。換言之,中國公司在台經商將不在適用台灣一般法律,而是適用馬政府另外的優惠辦法,除有違憲之虞,亦有「偷渡主權」之嫌。
我國憲法第十九條明文「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釋字第六五七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今馬政府試圖修法為中國商人開啟減稅、免稅之後門,以法律空泛授權由獨大的行政權為之,恐違反上開大法官解釋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
另外,大法官釋字第六七四號解釋理由書亦揭示「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規定所為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二0號、第六二二號、第六二五號解釋參照)。」,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之2空泛授權行政機關針對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或團體,在台灣取得之收入或所得,就其營業稅或所得稅訂定優惠辦法,
將導致法律解釋浮濫化、立法監督空洞化,而難符合前開大法官釋字第六七四號解釋之期待。
再者,我國對外(包括對中國)之貿易,涉及關稅主權,馬政府若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得授權,將可以營業稅、所得稅的減免,作為中國商人進出口關稅之優惠,實質掏空關稅主權,即未經公投程序的變相「偷渡主權」。又台灣本土商人繳交營業稅或所得稅,適用營業稅法、所得稅法,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卻開了個洞,讓馬政府得以優惠稅率特別保障中國商人,而規避了營業稅法、所得稅法的適用,也逃避了具有象徵民意的國會監督,如此,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而犧牲了本土產業的權益!
綜前所述,馬政府政策上雖執意親中,然亦應遵守基本之憲法與法律規範,既然我國憲法第十九條已明文「租稅法律主義」,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二0號、第六二二號、第六二五號、第六五七號、第六七四號等解釋也闡述其內涵,則號稱「依法行政」的馬總統,於推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正,怎能不尊重司法?而游走在憲法邊緣?
本文刊載於民眾日報2010年4月27日第11版-黃帝穎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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